婚姻法二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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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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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法二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款?
如果一方在外面借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另一方是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
以前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另一方要承担责任。
但是,现在法律已经修改了,而且是最近才修改的,好多人还不知道呢。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看到这种现象大量存在。就及时修改了法律,只要是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也没有在欠条上签字,那么就不用替他承担责任。
具体法条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以上网查查。
如果认为我说的对,请多多讨论,并关注我,点赞呀,朋友们。
2. 24岁能结婚吗?
一、24岁本命年能不能结婚
24岁本命年是能结婚的。
1、24岁本命年在老一辈看来不能结婚
本命年结婚是被很多老一辈人所反对的,因为俗话里说本命年是“太岁当头坐,无喜必有祸”。这就意味着本命年这一年会有许多的不顺与坎坷,而结婚是人生中的大喜事,自然不能在本命年完成。
2、24岁本命年是可以结婚的
在部分地区的观念里本命年这一年不会顺风顺水,但是结婚是一件喜事本命年结婚拿喜事来冲喜,夫妻更容易长长久久。
另外,本命年对于大部分年轻人来说只是一种迷信的说法,信则有不信则无。婚姻中最重要的是新人双方感情稳定,那么就能家庭美满,对于是不是在本命年结婚并不会对婚姻造成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3. 俄罗斯人婚姻法?
结婚的程序1、申请结婚的人自其向户籍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后,亲自到该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如有正当理由,对婚姻进行国家登记的户籍登记机关可允许在不满一个月时登记结婚,也可延长该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怀孕、分娩、一方的生命有直接危险和其他特殊的情况)可于递交申请当日登记结婚。
2、结婚的国家登记依照对户籍进行国家登记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3、户籍登记机关拒绝婚姻登记时,申请结婚的人(或其中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结婚的条件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相互自愿同意,并双方达到结婚年龄。
2、如存在本法典第14条所指的情况不能结婚。
第十三条 结婚的年龄
1、结婚年龄规定为十八岁。
2、如有正当理由,申请结婚人住所地的地方自治机关有权根据该人的请求,准许年满十六岁的人结婚。
考虑到特殊的情况,作为例外,可允许未满十六岁的人结婚,其结婚的程序和条件。可由俄联邦各主体的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阻碍结婚的情况
双方中有下列情况的不准结婚:
双方中有一方已与他人登记结婚;
双方是近亲属:长辈直系亲属和晚辈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同父异母(有共同的父亲或母亲)兄弟姐妹;
双方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双方中有一方因精神失常经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
第十五条 对申请结婚人的医疗诊查
1、对申请结婚人的医疗诊查,以及对医学遗传问题和计划生育问题的咨询,由申请结婚人的住所地的国家和地方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并只能经申请结婚人的同意才能进行。
2、对申请结婚人的诊查结果为医疗秘密,只有经被诊查人的同意,才可以告知打算与之结婚的另一方。
3、如果申请结婚的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性病或者爱滋病毒,后者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本法典第27-30条)
第四章 婚姻终止
第十六条 结婚终止的根据
1、 婚姻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而终止。
2、 婚姻可以根据一方或双方申请离婚的方式终止,也可根据被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监护人的申请而终止。
第十七条 对丈夫提出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未经妻子同意,无权提起离婚诉讼。
第十八条 离婚的程序
离婚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如果是本法典第21条第23条规定的情况,则依司法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在户籍登记机关离婚
1、 没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协议离婚时,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 不管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依夫妻一方的申请,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下列离婚:
如果另一方被法院认定为失踪人;
如果另一方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
如果另一方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三年以上自由的人;
3、从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并发给离婚证明。
4、离婚的国家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按照国家对户籍登记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在户籍登记机关离婚时夫妻间产生争议的审理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争议,对需要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夫妻一方给付生活费的争议,以及夫或妻一方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因犯罪被剥夺三年以上自由(本法典第19条第2款)的夫妻间所产生的对子女的争议,不管是否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都依司法程序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照司法程序离婚
1、除本法典第1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时,依照司法程序离婚。
2、尽管夫妻一方对离婚未提出异议,但其规避到户籍登记处离婚(拒绝提交离婚申请,在国家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出席及其他情况),在此情形下,依照司法程序离婚。
第二十二条 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时依照司法程序离婚
1、如果法院确认,夫妻双方已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和维持家庭,离婚依照审判程序进行。
2、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有权采取使夫妻和解的措施,并有权延期审理案件,同时为夫妻双方指定不超过三个月的和解期限。
如果夫妻和解的措施无结果,并且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坚持离婚,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三条 夫妻协议离婚时依司法程序离婚
1、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以及本法典第21条第2款所指的夫妻在协议离婚时,法院无须查明离婚的动机,可解除婚姻。夫妻双方有权将本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的关于对子女的协议提交法院审理,如果没有该协议或者该协议侵犯子女的利益时,法院应根据本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采取保护该子女利益的措施。
2、自夫妻双方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法院不办理离婚。
第二十四条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解决的问题
1、依照司法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可把关于未成年子女将同谁生活、抚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无劳动能力需要扶养的夫妻一方的生活费的支付方式、该费用的金额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协议提交法院审理。
2、如果夫妻双方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问题无协议,或法院认定该协议侵犯了子女或者夫妻一方利益,法院应该:
确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将同父母哪一方生活;
确定,应向父母中的哪一方索取并索取多少对子女的抚养费;
按照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请求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按照有权从另一方取得生活费的夫妻一方的请求,确定该生活费的数额。
3、如果财产的分割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有权对财产分割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
第二十五条 离婚时婚姻终止的时间
1、在户籍登记机关解除的婚姻,自户籍登记簿上对离婚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婚姻终止,而在法院解除的婚姻,自法院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婚姻终止。
2、在法院离婚应按照国家对户籍登记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法院应自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法院的该判决副本送发至对结婚进行国家登记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登记。
夫妻双方在接到离婚证书之前无权在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缔结新的婚姻。
第二十六条 宣告死亡和认定失踪的夫妻一方出现时婚姻的恢复
1、由法院宣告死亡的和法院确认失踪的夫妻一方重新出现,并且有关的法院判决被撤销时,按照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可由户籍登记机关恢复婚姻。
2、如果另一方已经缔结新的婚姻,则婚姻不得恢复。
4. 老赖配偶不承担债务是否合理?
老赖配偶是否需要偿还债务,主要看这个债务性质。
今年年初出了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
臭名昭著 争议不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终于顶不住压力被《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取而代之。新的司法解释在夫妻对外债务认定中重新将橄榄枝抛给了没有参与借款的一方。
新司法解释规定(划重点):
(一)两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当时没有签字但是事后承认。类似这样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二)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是欠的钱是用来承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仍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三)只有一方签字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目前该司法解释已于自2018年1月18日生效。
新司法解释下,如果未共同签字,且又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签字一方不需要共同偿还。
本问题中,如果法院未判决配偶连带偿还,则应该是认为该债务不适用于共同生活与经营了。
那哪些债务需要共同债务呢?
第一 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只要有共同意思表示,则一律属于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这些都可以证明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即便没有共同意思表示也认定为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主要分为八大类。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
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这一块将是日后司法的争议重点。
这里我说句题外话。常常有我们的咨询用户向我们吐槽,为什么一个问题,三个律师给出不同的答案。这真的不是我们律师学艺不精。以这个问题为例子,司法解释规定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属于共同债务,也对日常生活所需做了一些描述。但是具体到案例中,比如整容费,你觉得是不是日常生活所需呢?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文明确写着整容费就是日常生活所需。判断它是不是,那只能是一千个观众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当然最终还是法院说了算。
第三 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现代生活下,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第四 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除此之外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无需共同偿还。
以后借钱给夫妻该注意什么?
正如前文所述,新解释将爱的天平倾斜给了夫妻一方。在法律条件变得严苛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提前预防风险。而预防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尤其是大额债务时。
正如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
法条已改,风险已在。共签共债,交情不坏!
5. 新婚姻法24条出台?
不可以翻案。
一、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是过去的法律作出的判决。在执行中不涉及案件事实的重新审理和裁断。
二、现行施行的法律法规,一般而言,不溯及既往,这也保持了法律的既判力,维护了已经生成的法律准则和社会秩序。
6. 婚后这笔买房子借来的钱要共同承担吗?
你好,我是客家阿达,七年房产一直在路上,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生活中男女结婚前通常女方会有要求说男方有没有房,没有房的,男方可不可以筹钱先付个首付,婚后夫妻两共同还贷。针对这种情形,婚前借钱买房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的相关规定,除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其他情况都不得向债务人的配偶偿还债务。
婚前借钱买房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保险看来,债务人在拟借条的时候应该备注说明该借款的用途,以免将来的纠纷。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怎么偿还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相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生活中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项目譬如购买生活用品、子女学费、生病医疗费用等等,都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婚姻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 仅用于与个人有关的、与共同生活无关联的、或者虽与共同生活有关联但夫妻对方不同意,靠单方意志形成的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 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很难准确判断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了详细的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如果债权人要求偿还,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不过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二是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我是客家阿达,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想了解更多房产资讯,可以关注我,谢谢7. 1980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予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0年9月10日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 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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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法二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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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4岁能结婚吗?
一、24岁本命年能不能结婚
24岁本命年是能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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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命年结婚是被很多老一辈人所反对的,因为俗话里说本命年是“太岁当头坐,无喜必有祸”。这就意味着本命年这一年会有许多的不顺与坎坷,而结婚是人生中的大喜事,自然不能在本命年完成。
2、24岁本命年是可以结婚的
在部分地区的观念里本命年这一年不会顺风顺水,但是结婚是一件喜事本命年结婚拿喜事来冲喜,夫妻更容易长长久久。
另外,本命年对于大部分年轻人来说只是一种迷信的说法,信则有不信则无。婚姻中最重要的是新人双方感情稳定,那么就能家庭美满,对于是不是在本命年结婚并不会对婚姻造成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3. 俄罗斯人婚姻法?
结婚的程序1、申请结婚的人自其向户籍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后,亲自到该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如有正当理由,对婚姻进行国家登记的户籍登记机关可允许在不满一个月时登记结婚,也可延长该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怀孕、分娩、一方的生命有直接危险和其他特殊的情况)可于递交申请当日登记结婚。
2、结婚的国家登记依照对户籍进行国家登记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3、户籍登记机关拒绝婚姻登记时,申请结婚的人(或其中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结婚的条件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相互自愿同意,并双方达到结婚年龄。
2、如存在本法典第14条所指的情况不能结婚。
第十三条 结婚的年龄
1、结婚年龄规定为十八岁。
2、如有正当理由,申请结婚人住所地的地方自治机关有权根据该人的请求,准许年满十六岁的人结婚。
考虑到特殊的情况,作为例外,可允许未满十六岁的人结婚,其结婚的程序和条件。可由俄联邦各主体的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阻碍结婚的情况
双方中有下列情况的不准结婚:
双方中有一方已与他人登记结婚;
双方是近亲属:长辈直系亲属和晚辈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同父异母(有共同的父亲或母亲)兄弟姐妹;
双方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双方中有一方因精神失常经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
第十五条 对申请结婚人的医疗诊查
1、对申请结婚人的医疗诊查,以及对医学遗传问题和计划生育问题的咨询,由申请结婚人的住所地的国家和地方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并只能经申请结婚人的同意才能进行。
2、对申请结婚人的诊查结果为医疗秘密,只有经被诊查人的同意,才可以告知打算与之结婚的另一方。
3、如果申请结婚的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性病或者爱滋病毒,后者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本法典第27-30条)
第四章 婚姻终止
第十六条 结婚终止的根据
1、 婚姻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而终止。
2、 婚姻可以根据一方或双方申请离婚的方式终止,也可根据被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监护人的申请而终止。
第十七条 对丈夫提出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未经妻子同意,无权提起离婚诉讼。
第十八条 离婚的程序
离婚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如果是本法典第21条第23条规定的情况,则依司法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在户籍登记机关离婚
1、 没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协议离婚时,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 不管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依夫妻一方的申请,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下列离婚:
如果另一方被法院认定为失踪人;
如果另一方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
如果另一方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三年以上自由的人;
3、从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并发给离婚证明。
4、离婚的国家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按照国家对户籍登记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在户籍登记机关离婚时夫妻间产生争议的审理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争议,对需要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夫妻一方给付生活费的争议,以及夫或妻一方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因犯罪被剥夺三年以上自由(本法典第19条第2款)的夫妻间所产生的对子女的争议,不管是否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都依司法程序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照司法程序离婚
1、除本法典第1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时,依照司法程序离婚。
2、尽管夫妻一方对离婚未提出异议,但其规避到户籍登记处离婚(拒绝提交离婚申请,在国家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出席及其他情况),在此情形下,依照司法程序离婚。
第二十二条 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时依照司法程序离婚
1、如果法院确认,夫妻双方已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和维持家庭,离婚依照审判程序进行。
2、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有权采取使夫妻和解的措施,并有权延期审理案件,同时为夫妻双方指定不超过三个月的和解期限。
如果夫妻和解的措施无结果,并且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坚持离婚,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三条 夫妻协议离婚时依司法程序离婚
1、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以及本法典第21条第2款所指的夫妻在协议离婚时,法院无须查明离婚的动机,可解除婚姻。夫妻双方有权将本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的关于对子女的协议提交法院审理,如果没有该协议或者该协议侵犯子女的利益时,法院应根据本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采取保护该子女利益的措施。
2、自夫妻双方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法院不办理离婚。
第二十四条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解决的问题
1、依照司法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可把关于未成年子女将同谁生活、抚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无劳动能力需要扶养的夫妻一方的生活费的支付方式、该费用的金额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协议提交法院审理。
2、如果夫妻双方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问题无协议,或法院认定该协议侵犯了子女或者夫妻一方利益,法院应该:
确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将同父母哪一方生活;
确定,应向父母中的哪一方索取并索取多少对子女的抚养费;
按照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请求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按照有权从另一方取得生活费的夫妻一方的请求,确定该生活费的数额。
3、如果财产的分割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有权对财产分割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
第二十五条 离婚时婚姻终止的时间
1、在户籍登记机关解除的婚姻,自户籍登记簿上对离婚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婚姻终止,而在法院解除的婚姻,自法院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婚姻终止。
2、在法院离婚应按照国家对户籍登记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法院应自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法院的该判决副本送发至对结婚进行国家登记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登记。
夫妻双方在接到离婚证书之前无权在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缔结新的婚姻。
第二十六条 宣告死亡和认定失踪的夫妻一方出现时婚姻的恢复
1、由法院宣告死亡的和法院确认失踪的夫妻一方重新出现,并且有关的法院判决被撤销时,按照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可由户籍登记机关恢复婚姻。
2、如果另一方已经缔结新的婚姻,则婚姻不得恢复。
4. 老赖配偶不承担债务是否合理?
老赖配偶是否需要偿还债务,主要看这个债务性质。
今年年初出了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
臭名昭著 争议不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终于顶不住压力被《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取而代之。新的司法解释在夫妻对外债务认定中重新将橄榄枝抛给了没有参与借款的一方。
新司法解释规定(划重点):
(一)两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当时没有签字但是事后承认。类似这样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二)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是欠的钱是用来承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仍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三)只有一方签字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目前该司法解释已于自2018年1月18日生效。
新司法解释下,如果未共同签字,且又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签字一方不需要共同偿还。
本问题中,如果法院未判决配偶连带偿还,则应该是认为该债务不适用于共同生活与经营了。
那哪些债务需要共同债务呢?
第一 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只要有共同意思表示,则一律属于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这些都可以证明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即便没有共同意思表示也认定为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主要分为八大类。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
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这一块将是日后司法的争议重点。
这里我说句题外话。常常有我们的咨询用户向我们吐槽,为什么一个问题,三个律师给出不同的答案。这真的不是我们律师学艺不精。以这个问题为例子,司法解释规定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属于共同债务,也对日常生活所需做了一些描述。但是具体到案例中,比如整容费,你觉得是不是日常生活所需呢?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文明确写着整容费就是日常生活所需。判断它是不是,那只能是一千个观众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当然最终还是法院说了算。
第三 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现代生活下,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第四 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除此之外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无需共同偿还。
以后借钱给夫妻该注意什么?
正如前文所述,新解释将爱的天平倾斜给了夫妻一方。在法律条件变得严苛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提前预防风险。而预防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尤其是大额债务时。
正如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
法条已改,风险已在。共签共债,交情不坏!
5. 新婚姻法24条出台?
不可以翻案。
一、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是过去的法律作出的判决。在执行中不涉及案件事实的重新审理和裁断。
二、现行施行的法律法规,一般而言,不溯及既往,这也保持了法律的既判力,维护了已经生成的法律准则和社会秩序。
6. 婚后这笔买房子借来的钱要共同承担吗?
你好,我是客家阿达,七年房产一直在路上,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生活中男女结婚前通常女方会有要求说男方有没有房,没有房的,男方可不可以筹钱先付个首付,婚后夫妻两共同还贷。针对这种情形,婚前借钱买房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的相关规定,除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其他情况都不得向债务人的配偶偿还债务。
婚前借钱买房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保险看来,债务人在拟借条的时候应该备注说明该借款的用途,以免将来的纠纷。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怎么偿还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相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生活中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项目譬如购买生活用品、子女学费、生病医疗费用等等,都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婚姻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 仅用于与个人有关的、与共同生活无关联的、或者虽与共同生活有关联但夫妻对方不同意,靠单方意志形成的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很难准确判断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了详细的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如果债权人要求偿还,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不过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二是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我是客家阿达,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想了解更多房产资讯,可以关注我,谢谢7. 1980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予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0年9月10日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 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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